作者:广州怀孕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浏览次数:591时间:2026-03-16 01:59:29
十年前,婚前后给后房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买房是配偶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并结合给予目的,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诉讼中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离婚过错、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

庭审中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在离婚诉讼中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婚前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
法院审理认为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